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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還需確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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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案例

新聞內(nèi)容
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還需確認嗎?

    ■ 本報記者 張明敏

    “

    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nèi)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按照現(xiàn)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開具的捐贈票據(jù)是贈稅前扣除的憑證。

    ”

    5月14日,國務院發(fā)布《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在前期大幅減少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再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其中第16項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這表明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為依據(jù)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被取消。

    《決定》一經(jīng)發(fā)出,瞬間引發(fā)公益圈震動。吐槽、預言、解讀之聲通過不同媒介頻頻閃現(xiàn),朋友圈被刷屏。

    究竟這一取消意味著什么,公益性社會團體今后將怎樣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是否會變得更加容易?

    《公益時報》記者為此采訪了慈善公益、法律等領域的多位專家、學者及從業(yè)者,從多個角度對“取消”的意義進行解讀。

    取消的究竟是什么?

    按照《決定》的表述,“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屬于被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西津在接受《公益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實際上是取消三部門聯(lián)合審批的內(nèi)部認定流程,讓認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否享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變得更簡單,這與公益性社會團體向有關部門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關系不大。”

    按照《補充通知》的規(guī)定,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要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同時向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分別報送申請材料。其后,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查。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lián)合進行審核確認。

    “民政、財政、稅務三部門都屬于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益性社會團體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是三部門依據(jù)自身部門屬性做出的‘行政許可審批’行為,不在取消范圍內(nèi)。但當三部門分別接收到公益性社會團體申請‘免稅’資料,進入認定環(huán)節(jié),民政初步審查,再由財政、稅務會同民政聯(lián)合進行審核確認,這就形成了重復審核,屬于‘非行政許可’范疇。取消意味著今后三部門聯(lián)合認定會變得更加簡單,有可能將三家認定職能集中到一家實施,將部門并聯(lián)變?yōu)榇?lián),這應該是對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最好的解讀?!辟Z西津說。

    《決定》強調(diào)“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正是對此的最好說明。

    上海復恩社會組織法律服務中心主任陸璇對《公益時報》也表達了相似的觀點。

    “推行‘行政許可審批’的目的是要把所有‘非行政許可審批’的灰色地帶都取消,所有‘行政許可審批’權(quán)限都必須依法設定,這使得‘審批依據(jù)’受到更高級別的監(jiān)管。從當前國務院《決定》看來,取消的僅僅是政府部門之間的資格確認權(quán),不需要再重復認定。”陸璇說。

    獲取資格還需要審批嗎?

    那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這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后,是否就意味著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自動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呢?

    《公益時報》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對此均表示“不會”。

    “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行為屬于‘行政許可審批’范疇,即不管哪個行政部門實施審批,總會有審批這一環(huán)節(jié)。有審批就意味著有組織能獲得,有組織不能獲得。公益性社會團體獲取該資格還是需向相關部門報送材料、提出申請,不存在注冊即獲得資格的情況。”賈西津說。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在接受《公益時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對于整個公益行業(yè)發(fā)展具有促進作用,但取消并不代表合法注冊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就自動獲得資格,資格審定是前提條件,之前只是職能部門審核相對重復,但審核還是有必要存在的?!?nbsp;

    一次認定終身享受?

    《補充通知》規(guī)定,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lián)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x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企業(yè)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nèi)向名單內(nèi)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

    這意味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是需要每年認定一次的。此次“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的取消是否意味著不再需要每年認定一次呢?

    賈西津認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在首年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后,次年還要被重復認定也將屬于此次‘非行政許可審批’取消范疇?!?/p>

    “有些組織當年報送申請資料順利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在次年又要經(jīng)民政、財政、稅務三部門評估后聯(lián)合發(fā)文重新認定,這著實沒有必要,應該讓該組織被‘一次認定,終身享用’,如果該組織出現(xiàn)違反相應政策法規(guī)的情況,再對其資格進行評估決定是否取消其資格?!辟Z西津強調(diào)。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chuàng)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教授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叭∠切姓詫徟马棥?,已經(jīng)公布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原先需要的逐年審核確認將被取消,直接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相關部門再重新審核確認,如該公益性社會團隊不違反相應法律條例,則該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長期擁有。”

    “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政府履職簡政放權(quán)的承諾,目的就是要將政府部門內(nèi)部多頭審批流程規(guī)范化、簡單化。”

    王振耀也表示,重復認定給公益組織帶來許多麻煩,“應建立保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長期享有的相關制度”。

    真空期該如何操作?

    那么究竟該如何操作呢?

    此前,《通知》和《補充通知》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

    此次取消是否表示這兩個文件被廢止?暫時尚未有銜接和替代方案出臺怎么辦?

    有關專家和法律界人士表達了不同的觀點。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田福在接受《公益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務院發(fā)布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就應該認為這兩個通知被廢止,不應該繼續(xù)沿用,應該盡快制定取消后的實施細則?!?/p>

    “國務院層面出臺‘決定’高于部委擬定‘通知’,應該再出一個‘非行政許可審批’依據(jù)的廢除清單,一旦被認定為取消,依據(jù)條例就應該廢止。”劉田福強調(diào)。

    與劉田福肯定兩個文件應被廢止不同,賈西津則覺得不一定是廢除,更多應該是重新擬定。

    “國務院《決定》出臺后,各職能政府部門會制定相應的實施執(zhí)行政策,最終可能還會以地方政府制定政策為準?!辟Z西津說,“取消不一定意味著廢除先前部委的通知,國務院只會給出大方向,具體落實執(zhí)行還是在相關部門。”

    王振耀則表示了對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后可能的真空階段的擔憂。

    “國務院取消決定剛出臺,相關的部門需要有個反應時間,但應該抓緊制定取消后的細則,對于公益性社會團體今后審批性會減弱,幾率會增多?!蓖跽褚f,“稅收是政府管理民間組織較為有效的手段,取消行政審批,稅務部門如何行使職權(quán),做得更加穩(wěn)妥一些值得商榷?!?/p>

    鏈接

    【什么是“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企業(yè)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guī)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什么是“公益性社會團體”】

    指依據(jù)國務院發(fā)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經(jīng)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何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同時向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分別報送材料。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lián)合進行審核確認。

    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lián)合公布名單。

    【非行政許可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zhí)法權(quán)的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