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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大象:除了禁貿象牙,你還應該知道的……
關于慈善組織公募資格認定的兩個法律問題思考
慈善家的“道”
——由李春平說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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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7年01月17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關于慈善組織公募資格認定的兩個法律問題思考

    《慈善法》的出臺,讓很多非公募慈善組織看到了曙光,將來成為公募慈善組織再不會遙不可及,再不會因為非公募身份而束手束腳,也再不用擔心公開宣傳是否觸及紅線。《慈善法》中慈善組織公募資格認定的有關規(guī)定打破了原有的募捐壟斷,解決了眾多慈善組織的枯井之渴,值得拍手稱贊。但仔細研究《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以及《慈善組織認定辦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有關原有公募基金會申領公募資格證書的規(guī)定似乎存在法律銜接問題,現分析提出,供大家參考。

    案例一:2016年9月份之前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會,存在理事長和秘書長一人兼職的問題,是否可以按照《慈善法》的規(guī)定申領新的公募資格?

    《慈善法》第二十六條對非公募的慈善組織和原有公募資質的慈善組織申領新公募資格都做出了規(guī)定。其中《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中第五條僅僅對非公募慈善組織的申領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包括規(guī)范的內部治理結構、法定的理事會成員及利害關系人人數、理事長秘書長兼任情況、監(jiān)事會組成情況、納稅情況、等級評估情況以及誠信和違法情況等。但對于原來的公募基金會申請新公募資格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具體的條件,僅僅在《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中第九條規(guī)定原公募基金會先獲得慈善組織的資格認定后才能向登記的民政部門申領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就原公募基金會的慈善組織認定,《慈善組織認定辦法》規(guī)定了具體的條件。而對于原公募基金會在被認定為慈善組織后申請新公募資格應具備哪些條件,在《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中并未明確規(guī)定。這其中就出現了一個法律問題,即已經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原公募基金會,存在不符合《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中第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那么此種情況下是否可以申領公募資格證書呢?這個問題也恰恰是案例一反映的問題。

    案例二:原公募基金會在申領到《慈善法》規(guī)定的新公募資格之前,是否仍然可以使用原有的公募牌照來公開募捐?

    這個問題是第一個問題的自然延續(xù),其實質就是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原公募基金會向《慈善法》規(guī)定的新公募基金會轉變時,是否存在過渡期限的問題。但對于這個問題,似乎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也并未給出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就會出現使用舊有公募牌照開展公開募捐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果合法,那原公募基金會就沒有申請新公募資格的意愿和必要;如果非法,又一時找不到合適的法理依據。仍然以理事長和秘書長存在兼職情況的公募基金會為例,即使他們被認定為慈善組織,但因為兼職的問題獲取不到新的公募資格,這時是否仍然可以使用原有的公募牌照來開展公開募捐呢?這個問題值得探討,這也是解決新舊過渡、有效推進《慈善法》的一個重要問題。

    這兩個問題在現實中也已經出現,盡管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但通過探討應該可以形成一些共識。就第一個問題而言,非公募基金會申請公募資格尚且需要滿足《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中第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公募基金會的申請自然也不應低于相關條件,因此原公募基金會申請新公募資格應該同樣適用第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至于第二個問題,盡管目前并沒有一個期限規(guī)定,但隨著《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修訂和出臺,類似的問題應該會有一個很好的解決,以此實現與《慈善法》的有效銜接。

    公益慈善人士

    張映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