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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武勝男 2020年10月20日,環(huán)境公益組織上海靜安區(qū)愛芬環(huán)??萍甲稍兎罩行模ā吧虾鄯噎h(huán)保服務中心”)與愛芬(蘇州)環(huán)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愛芬(蘇州)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2019年8月6日,本報曾刊發(fā)題《首例社會組織“名稱權”與企業(yè)“商號權”糾紛——究竟孰是孰非》一文對案件進行了報道。這是自2018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后,第一起社會組織“名稱權”與企業(yè)“商號權”糾紛。 2018年9月,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的職員收到朋友發(fā)來的一張截圖,圖中是一家蘇州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公眾號名稱赫然寫著“愛芬”。這位朋友詢問:“上海愛芬是不是在蘇州開分部了?” 事情很快傳到了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的理事會,理事們發(fā)現(xiàn)這家名為“愛芬(蘇州)環(huán)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營利性法人與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的業(yè)務內容十分相似,均開展垃圾分類相關培訓、政府購買服務、推廣社區(qū)垃圾分類等業(yè)務。 理事會一致認為:“有朋友提出這樣的疑問,業(yè)務范圍又很相似,這已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場混淆。”為此,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多次與愛芬(蘇州)公司溝通,希望對方停止使用“愛芬”作為企業(yè)字號。由于對方一直未給予正面回應,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委托上海復觀律師事務所提起訴訟,希望通過法律途經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20年5月7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合議庭認為,愛芬(蘇州)公司使用“愛芬”作為企業(yè)字號的行為是對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社會組織名稱權的侵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愛芬(蘇州)公司立即更名、停止在微信公號中使用“愛芬”字樣,并向上海愛芬社會服務中心公開道歉、賠償損失。 愛芬(蘇州)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強調愛芬(蘇州)公司作為營利性法人,與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的法人性質不同,在業(yè)務上無法構成競爭關系。 2020年10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二審合議庭否定了愛芬(蘇州)公司提出的抗辯理由,稱兩家機構“構成服務內容的重合和交叉,兩者之間具有市場競爭關系”。同時,綜合在案證據(jù),二審合議庭認定,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在國內垃圾分類領域已經積累了一定的認可度和影響力”,而愛芬(蘇州)公司作為同業(yè)競爭者理應知曉。在此前提下,愛芬(蘇州)公司使用“愛芬”作為企業(yè)字號,“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有違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且明顯具有攀附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影響力及聲譽的故意”。因此,二審判決駁回愛芬(蘇州)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復觀律師事務所主任陸璇表示:“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2018年修訂增加了對具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名稱(簡稱)加以保護的條款以來,第一起中國社會組織維權并勝訴的案例,對社會組織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確立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