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版面導航 | 標題導航
   第01版:頭版
   第02版:數(shù)字
   第03版:新聞
   第04版:新聞
   第05版:新聞
   第06版:新聞
   第07版:新聞
   第08版:封面報道
   第09版:新聞
   第10版:新聞
   第11版:新聞
   第12版:新聞
   第13版:新聞
   第14版:新聞
   第15版:專題
   第16版:尋找慈善傳統(tǒng)
首例社會組織名稱權維權案終審,社會組織勝訴
突發(fā)事件中公益慈善力量如何參與?

版面目錄

第01版
頭版

第02版
數(shù)字

第03版
新聞

第04版
新聞

第05版
新聞

第06版
新聞

第07版
新聞

第08版
封面報道

第09版
新聞

第10版
新聞

第11版
新聞

第12版
新聞

第13版
新聞

第14版
新聞

第15版
專題

第16版
尋找慈善傳統(tǒng)

新聞內容
2020年11月1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首例社會組織名稱權維權案終審,社會組織勝訴

    ■ 本報記者 武勝男

    2020年10月20日,環(huán)境公益組織上海靜安區(qū)愛芬環(huán)??萍甲稍兎罩行模ā吧虾鄯噎h(huán)保服務中心”)與愛芬(蘇州)環(huán)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愛芬(蘇州)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2019年8月6日,本報曾刊發(fā)題《首例社會組織“名稱權”與企業(yè)“商號權”糾紛——究竟孰是孰非》一文對案件進行了報道。這是自2018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后,第一起社會組織“名稱權”與企業(yè)“商號權”糾紛。

    2018年9月,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的職員收到朋友發(fā)來的一張截圖,圖中是一家蘇州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公眾號名稱赫然寫著“愛芬”。這位朋友詢問:“上海愛芬是不是在蘇州開分部了?”

    事情很快傳到了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的理事會,理事們發(fā)現(xiàn)這家名為“愛芬(蘇州)環(huán)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營利性法人與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的業(yè)務內容十分相似,均開展垃圾分類相關培訓、政府購買服務、推廣社區(qū)垃圾分類等業(yè)務。

    理事會一致認為:“有朋友提出這樣的疑問,業(yè)務范圍又很相似,這已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場混淆。”為此,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多次與愛芬(蘇州)公司溝通,希望對方停止使用“愛芬”作為企業(yè)字號。由于對方一直未給予正面回應,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委托上海復觀律師事務所提起訴訟,希望通過法律途經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20年5月7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合議庭認為,愛芬(蘇州)公司使用“愛芬”作為企業(yè)字號的行為是對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社會組織名稱權的侵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愛芬(蘇州)公司立即更名、停止在微信公號中使用“愛芬”字樣,并向上海愛芬社會服務中心公開道歉、賠償損失。

    愛芬(蘇州)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強調愛芬(蘇州)公司作為營利性法人,與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的法人性質不同,在業(yè)務上無法構成競爭關系。

    2020年10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二審合議庭否定了愛芬(蘇州)公司提出的抗辯理由,稱兩家機構“構成服務內容的重合和交叉,兩者之間具有市場競爭關系”。同時,綜合在案證據(jù),二審合議庭認定,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在國內垃圾分類領域已經積累了一定的認可度和影響力”,而愛芬(蘇州)公司作為同業(yè)競爭者理應知曉。在此前提下,愛芬(蘇州)公司使用“愛芬”作為企業(yè)字號,“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有違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且明顯具有攀附上海愛芬環(huán)保服務中心影響力及聲譽的故意”。因此,二審判決駁回愛芬(蘇州)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復觀律師事務所主任陸璇表示:“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2018年修訂增加了對具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名稱(簡稱)加以保護的條款以來,第一起中國社會組織維權并勝訴的案例,對社會組織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確立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