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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行政支出“一刀切”時代

2016-10-27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會賢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

作為《慈善法》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制定了《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于10月20日正式對外公布。

《規(guī)定》厘清了慈善活動支出與管理費用的內容,并根據是否公募、凈資產規(guī)模等因素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進行了界定。

明確管理費用具體內容

《慈善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原則制定。

為明確這一標準,民政部起草了《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征求意見稿),并于8月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guī)定》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變化不大。值得一提的是,正式文件在“慈善活動支出”第二項中,增加了志愿者補貼和保險。將這部分支出納入進來,對慈善組織來說無疑是一次“減負”。

《規(guī)定》厘清了慈善活動支出與管理費用的內容。前者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為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fā)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管理慈善項目發(fā)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管理費用包括: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如何理解“為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fā)生的人員報酬……”?北京致誠社會組織矛盾調處與研究中心理事何國科認為,該類“人員”包括為提供慈善服務和開展慈善項目的與慈善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聘請的專家以及其他兼職人員。而納入到管理費用中的行政管理人員則包括財務人員、前臺、保安、秘書、后勤等等。

確定年度支出及管理費用比例

對于慈善組織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規(guī)定》對不同類型、不同規(guī)模的組織有不同要求。

基金會方面,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6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于6000萬元高于8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800萬元高于4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凈資產低于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方面,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1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0萬元高于5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500萬元高于1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落實“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

階梯式的管理規(guī)定從何而來?與《規(guī)定》同時發(fā)布的配套說明中提到,民政部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并委托清華大學數學科學系對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近5年來相關數據進行了量化分析,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有關規(guī)定。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充分考慮了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在組織性質、活動特點、資產規(guī)模和構成等方面的差異。

配套說明中還指出,為了適應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非線性、不規(guī)律,將《慈善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代替“上一年總收入”的計算方式,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拓展到所有的慈善組織(第十條)。

為了落實“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保障慈善組織維持運轉的最低需求,規(guī)定慈善組織的年度管理費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代替“上一年總收入”,費用低于20萬元人民幣時,不受年度管理費用比例一般規(guī)定的限制(第十一條)。

■ 本報記者 王會賢